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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18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钟建林 周安琪)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因违反房屋限购政策签订认购协议属无效,房地产公司被判退还购房者76万余元购房款。
2021年7月17日,原告王海(化名)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认购该公司项目商品房一套,房屋交付日期预计为2023年年末。此后,王海陆续支付购房款(含定金)总计766090元。2022年2月,该房产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危机,王海认为该公司极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案涉认购协议的能力,担心自己所购房屋楼盘最终“烂尾”,故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在未得到该公司的明确答复后,王海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自己因不符合长沙市房屋调控限购政策而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公司明知王海不具备购房资格,与之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违反了国家的房屋限购政策,进而导致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法院确认其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判决被诉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王某返还购房款766090元,并向王海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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