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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8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奕楠 通讯员 徐浩)近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统一明确自建房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请表单、材料清单、审批流程指导图等,精准、精细地指导地方报建审批。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指三层及以上自建私有住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按用地性质,分为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和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两类。该指南对自建房的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4个阶段的审批管理进行了规范。
该指南明确,在施工许可阶段,建房居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勘并出具勘察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建房居民也可直接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用相关施工图设计。建房居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施工全程监管,竣工联合验收。竣工时,建房居民提出申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进行联合验收。建房居民可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居民自建房竣工时,应在自建房醒目位置设立采用长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建房居民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如有)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等。
未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入住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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